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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政策法规 中国官方 中国大陆 非限定性产品 2013-04-02
商检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的有关要求
  一.根据《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68号公告》要求,有以下信息需要一致:
1.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2.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3.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4.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
5.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
6.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二.企业申领商检通关单的有关要求:
1.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企业应确保已申领通关单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一次性报关进出口。如通关单签发后需要分成多票报关单报关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通关单。
2.每份通关单所列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含20项)。
3.企业报检时提供的“报关地海关”应为报关地海关隶属的直属海关。特殊情况下,可为指定的报关地海关。
4.临时注册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三.企业报关单预录入有关要求:
1.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商检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商检通关单编号。
2.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商检通关单项号一致。
3.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四.商检通关单数据查询:
  企业取得商检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报检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商检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商检通关单已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