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地图
案例编号 YWJZ000000026 案例名称 鞋/出口阿联酋(意大利客商)
出口目的国 意大利 产品类别 鞋-皮鞋
案例概述

案例概述信息:

商品名称:鞋

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成交方式:FOB XIAMEN

结汇方式:信用证

运输方式:水路运输,指运港:JEBEL ALI,U.A.E.(阿里山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意大利客商,出口目的国阿联酋。


单证清单
单证名称 说明 进入
商业发票(结汇)
装箱单(结汇)
受益人证明
船方证明

船龄证明,中东有些地区来证,因保险费率问题,规定装载船舶的船龄不得超过15年,出口方必须要求船代理或船公司出具载船只的船龄证明书(Certificate to evidence the carrier is not over 15 years old)。

船只国籍及航程证明(Certificate of Registory),阿拉伯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往往规定禁装以色列籍船只,其航程不得停泊以色列港口,出口单位就必须要求船代理签发船舶的国籍和航程证明。

SMC(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DOC(Document of Compliance安全符合证书)是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的规定载货船舶应在船上拥有的必要证书。

装运通知 在装运货物后,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对于FOB、CNF价格条款货物,发货人应尽早(一般在装船后3-7天)发送装运通知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从而方便买方办理保险和安排接货等事宜。如卖方未及时发送上述装船通知给买方而使其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或接货,卖方就应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相应损害或损失。
通常情况下,中国的出口商无论是FOB、CNF还是CIF成交条件,通常都会及时给国外买家发送装运通知。
供货商证明
一般原产地证书(CO) 该笔业务的中间商为意大利客商,最终客户是阿联酋公司,因此,一般原产地证的填写要求实为阿联酋公司向意大利客商开具的信用证中的要求。一般原产地证中的信用证号并不是意大利客商开给出口商的信用证号,而是阿联酋公司向意大利客商开具的信用证号。
海运提单
氮含量证明 Azo偶氮化合物2002/61/EC 测试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61/EC指出含有一定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会释放出一定的致癌芳香胺。

偶氮着色剂

1. 偶氮染料经还原可裂解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经检测(按本指令第2(a)条),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上的芳香胺浓度高于30ppm的偶氮染料不得用 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手表带,手提包,皮包或钱包,行李箱,座椅套,颈挂式皮包, -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2. 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如果胺释放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或者胺释放浓度低于70ppm,那么本规定不适用于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

3. “偶氮染料列表”中新增的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涉及产品包括:玩具,电子电器产品,纺织品,鞋材,塑胶五金产品,化工产品。
镉含量声明 91/338/EEC镉指令
该指令是欧盟在1991年制定的关于限制在色素、染料、稳定剂和电镀中使用镉的指令。指令中规定在塑料制品及液态涂料(不管是水性,还是油性涂料)中镉之含量不得超过0.01%(100ppm),特定设备的电镀镉则禁止使用。

无有害物质声明

邻苯二酸盐的新指导标准(第2005/84/EC)检测

欧盟颁布的关于邻苯二酸盐的新指导标准(第2005/84/EC)。该标准将取代现欧盟各成员国实施的不同的对邻苯二酸盐的强制执行标准,并取代欧盟以前所实施的临时措施。
根据欧盟新标准的要求,DEH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B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 ,将被限制在所有儿童玩具和服装及其他物品所使用的PVC材料中使用。相应的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和DNO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也限制在儿童玩具和服装及所有可能被放入口中的物品中使用,上述6种成分的含量不得超过0.1%。其所涉的产品不仅包括36个月以下婴童的玩具、服装和护理品,还包括了其他年龄段儿童使用的可能会被放进口中的所有物品。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EH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
限量要求: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的上述6种邻苯二甲酸酯都不得超过1000ppm,超过该限量不得投放市场.
注:以上差异对比以新版标准报批稿为依据,仅供参考,请以各国最终发布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