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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政策法规 中国官方 中国大陆 农食-水产品 2012-10-03
《加工厂声明》的申报
   本程序适用于来/进料加工海捕产品对欧洲出口的申报。
1、相关文书及辅证材料的申请、寄送
   按要求填写《加工厂声明》上的相关信息,并将需要签发核实的《加工厂声明》正本寄送至规定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0号富丽华园A-106(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同时须提交以下辅证查验材料:
   ①渔获物捕捞渔船的船旗国主管部门为该批次产品出具的 《合法捕捞证明》复印件,用以核实申请的渔获物的合法性;
   ②原料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用以核实申请企业进料数量;
   ③加工产品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如能够提供)或商业发票复印件,用以核实实际出口的产品数量;
   ④《加工厂声明》办理申请书,格式相见后文。
2、文书的签发、送达:
   协会接收文件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交由农业部复审、签发并备案。最后协会人员编号、存档并将文书正本回寄至企业。 
3、企业须注意申办时间:
   要求在向欧盟交单(或信用证议付)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办理申请。
4、如遇产品空运至欧盟等特殊情况,需特急办理的:
   请致电协会电话010-65064733、010-65063608转入加急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