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领域 | 内容分类 | 主导机构 | 国别 | 产品类别 | 采编时间 |
检验检疫 | 政策法规 | 中国官方 | 中国大陆 | 农食-水产品 | 2012-09-04 |
《加工厂声明》格式内容取自《IUU法规》附件4,适用于《IUU法规》所描述的非直接出口欧盟的加工贸易,即我国的水产品来进料加工贸易。需要从事水产品加工的第三国(非欧盟国家、非原料供应国家)加工厂填写,不由渔船船旗国填写。欧盟进口商无需在《加工厂声明》上填写任何内容。
第一项 加工的渔业产品:全证书仅有此处要求中英对照填写;要求填写加工产品的名称与海关HS编码,名称应与发票、提单等单证的货描部分信息相契合,海关编码要求显示6位以上;对于诸如加冰衣的产品,建议在此处申明使用了冰衣并描述冰衣的比例及重量。
第二项 合法捕捞证明部分的信息描述:要求原则上与渔获物随附的《合法捕捞证明》信息相契合。
合法捕捞证明号码:除由挪威出具的《合法捕捞证明》外,来自其他各国的,此处应与《合法捕捞证明》号码一致;
船名与船旗:除美国的《合法捕捞证明》外,各国都提供渔船信息,也可以在知会欧盟进口商的情况下,简要填写为“SEE CATCH CERTIFICATE”,特别建议随附俄罗斯《合法捕捞证明》时,填写相应渔船信息;
确认日期:应与《合法捕捞证明》上船旗国主管机构的签发日期一致,不要错填为出口商申请日期,注意:挪威的合法捕捞证明确认日期与出口商申请日期是一致的:
总上岸量:应与证书上所对应的渔船捕捞的相应渔获物数量一致,来自挪威的、俄罗斯的要视情况具体分析,渔获物经过加工国内部分销的,也应视情况具体分析;
加工的渔获物:要求填写本批次产品所使用的作为原料的渔获物数量;
加工的产品:此处要求填写出口至欧盟的最终产品数量,毛重、净重视情况选一即可,不做统一规定,建议与提单、箱单上的货物净重重量一致。
第三项 加工厂名称、地址:要求加工厂必须是经过欧盟DG SANCO 卫生备案的加工厂。
第四项 出口商名称地址:如果与加工厂不一致,则需要填写。
第五项 加工厂许可号码:欧盟DG SANCO 加工厂备案号。
第六项 卫生证明号码及日期:
要求填写加工产品出口时的卫生证书编号和证书上签发日期;不要填写原料进口时的卫生证书编号。
第七项:要求加工厂负责人签字,同时建议此处加盖申请办理《加工厂声明》企业的印章,单据章即可;地点显示加工地点,如“QINGDAO, CHINA”、“DALIAN, CHINA”
第八项,由主管机构签署相应内容。 如有其它需要追加的信息,如提单号、集装箱铅封号、合同号、发票号或信用证号等,需在第六项与第七项之间,加增空间表述即可。在信用证议付过程中,《加工厂声明》的中文简称即为“加工厂声明”,英文简称可表述为“STATEMENT”。
特别注意:正文部分,每份《合法捕捞证明》,必须与随后的渔获物信息一一对应形成一个条目,即每个《合法捕捞证明》编号必须单独对应一个条目的渔获物信息,可以“一对多、多对多”,但是不允许“多对一”,不允许出现多个《合法捕捞证明》混编成一个大批次对应一个条目的情况。示例如下:
表一: “多对多”-----许可
表二: “一对多”-----许可
表三: “多对一”------不许可
实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