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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报关 | 政策法规 | 中国官方 | 中国大陆 | 包装 | 2017-06-14 |
新版《进出口报关单》全面解读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从今天(2016年3月30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附件)并采用最新的进/出口报关单样式报关。以下为详细的调整和修改内容以及货小贱进行的全面解读。
以下为新旧报关单变动对照明细:
关键内容摘要:
(1)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2)报关单商品项数的上限由20项增加到50项!
(3)批准文号、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等已失去法律意义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去掉!
(4)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贸易国别(地区)”“原产国(地区)”(出口)“最终目的国(地区)”
(5)生产销售单位、报关员改成报关人员等20
1. 报关单结构调整的内容
1.1报关单
“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出口)(出口表体)字段隐蔽,不再需要企业申报。 解读:
?在出口报关单中,“批准文号”要填写的就是以前的核销单号,自从2012年 8月1日 取消纸质核销单,改为外汇联网核销后,该栏目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出口报关单中,“结汇方式”虽然一直都在填报(最常见的是 电汇:T/T),好像也可以跟实际不一样,报了也没啥意义;进口报关单的“结汇证号”也差不多。
?在出口报关单中,“生产厂家”栏基本没人填过,本来就多余;进口报关单的“用途”也差不多。出口货物的生产厂家,进口货物的用途,不是当前海关管理的重点和主要职责,填报了也没啥意义,去掉理所当然。
1.2. 报关单/清单增加申报指标
1.2.1. 其他事项确认(组合指标)
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则“价格影,则“价格影响确认”选
解读:
? 完税价格的审核(尤其是进口)是海关监管的重点和主要职责,经常做进口清关的应该深有感触。海关认为低报从而要求提高申报价格的情况很常见,即使实际成交价格就那么多,往往也会要求改单、提价、补税!新版报关单增加“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等必填项,一方面肯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完税价格的审核,以及加强征税监管。
? 另一方面,报关行和报关员还好,通过内部培训对审价会有所耳闻,但是进出口商,经常对海关完税价格的审核不了解。经常出现审价后,退单要求提高价格,重新申报的情况,收货人百思不得其解:我实际的成交价格就是这个金额啊,为何海关还说价格低了,有逃税嫌疑,必须按更高的价格来报?
? 新版报关单可好,新增了三个重磅必填项“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增加得好啊,这相当于把审价环节前置了(详情请看海关《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在申报前就要考虑到这些问题,可以提高进出口商和申报企业对价格合规的自我审查,这样可以减少申报之后被退单的情况,可以提高报关效率,符合我们国家改革的大方向。
? “特许权使用费”更是涉及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有了这一项,可以提醒申报人注意侵权的问题,有利于引起更多重视!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
1.2.2. 原产国
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数据项,进出口均需填(1)原产国(地区)”默认为中国,可修改;“最终目的国(地区)”
(2)进口报关单“最终目的国(地区)”默认为中国,可修改;“原产国(地区)”由企业填报。
解读:
? 出口报关单上,“最终目的国(地区)”原来旧版的报关单本来就有,对出口来说,真正增加的其实是“原产国(地区)”。
? 进口报关单上,“原产国(地区)”原来旧版的报关单本来就有,对进口来说,真正增加的其实是“最终目的国(地区)”。
? 为什么要新增“原产国(地区)”(出口时)和“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口时)的申报?我估计跟最近几年虚假贸易进出口大行其道有一定的关系。
? 什么是虚假贸易进出口?业内常说的“一日游”“兜圈”货物,基本都可以归为虚假贸易进出口。比如货物先“出口”到香港,然后通过一系列不为人知的操作,又把货物弄“进口”到内地,最终结果是货物并没有实际出口,也没有真实成交。
? 总之,增加“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的申报,有助于完整地掌握进出口货物的真实贸易走向,也许能对“一日游”“兜圈”等货物带来一定的打击。 ? 出口报关单的“原产国(地区)”和进口报关单的“最终目的国(地区)”如何申报?
? 对于一般贸易等大多数进出口货物来说,按照默认就行了,比如出口时系统默认原产国是中国,进口时系统默认最终目的国是中国。
? 但是,对于暂时进出境货物、修理物品复运进出境等特殊贸易方式的申报,就不能根据默认了,要注意修改。
? 具体怎么报,要等海关正式公告,海关应该会发布最新版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到时根据最新填报规范来报就可以了,敬请期待。
1.2.3. 贸易国别(地区)
进/出口报关单增加“贸易国别(地区)”申报必填项。该指标指与国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客户所属国别(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指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与报关单原“贸易国别(起/运抵地)”字段含义不同,原“贸易国别(起/运抵地)”实际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指标。 解读:
? 贸易国别(地区)指标是指与国内企业(即卖方Seller)签订贸易合同(Sales Contract/PO)的外方客户(即买方Buyer)所属国别(地区),未发生(实质性)商业性交易的指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
? 具体含义有二:
? 第一,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贸易合同上的买方Buyer所属国别(地区); ? 第二,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没有贸易合同),比如样品、赠送货物,则填写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
? 新版报关单新增的“贸易国别(地区)”指标与原报关单“贸易国别(起/运抵地)”指标含义不同,原“贸易国别(即启运地/运抵地)”实际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指标。
? 启运国(地区)不一定等于贸易合同上卖方所属国别(地区);
? 运抵国(地区)不一定等于贸易合同上买方的所属国别(地区)。
? 因为在实际中,贸易合同上的Buyer所属“国别(地区)”与货物的“运抵国(地区)”经常会不一致。
? 比如大陆卖家和香港的贸易商签了贸易合同,但是香港的贸易商要求把货物发到阿联酋,此时“贸易国别(地区)”就是香港,而“运抵国(地区)”则是阿联酋。
? 新版报关单之所以增加这个必填项
? 第一,为了顺应贸易国(地区)经常与实际运抵国(地区)不一致这个商业实践发展的需要;
? 第二,为了如实体现国外买方(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与中国境内开展贸易的具体国别(地区)。
? 第三,新增的“贸易国别(地区)”指标填报比较简单,只需要根据贸易合同判断即可,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则填报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即可,摆脱了物流环节的影响。
1.2.4
申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1)系统自动获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业的1810位海关注册码,则系统按照通关有效期为最新的海关注册码进行默认反填。
解读:
?这几年国家进行大刀阔斧的简政放权改革,其中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尤其引人注目,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运而生,新
版报关单增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是顺理成章。
?在表头原“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下面增加“申报单位”一栏,这里的申报单位是指: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填报报关企业(报关行)的名称及编码。
? 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原“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出口),原“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进口),通常是“收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出口)或“消费使用单位”(进口)一致,也可能不同。就像旧版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道理应该差不多,只不过是表述不同而已。
? 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栏目可选填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1.3. 报关单/
1.3.1.
/清单的预录入界面、展示界面以及打印模板。
(1)将原指标名称改为“保税/监管场所”。 解读:
? 表述简化而且扩大了外延,“保税/监管场所”不仅仅指保税仓库或者出口监管仓库,还包括不属于仓库的其他海关监管场所。
(2)将原“报关员代码”指标名称改为“报关人员代码”。
解读:
? 这个好理解,为了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关于进一步减少资质资格类许可和认定的有关要求,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4号(关于改革报关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公告),2014年起,海关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考试。因此,报关员改成报关人员更加符合实际。 (3)将原“申报口岸”指标名称改为“申报地海关”。
解读:
? 感觉“申报地海关”这个表述比“申报口岸”更具体和清楚,估计也是为了适应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需要。
(4)将原“报关员”改成“报关人员
解读:
?道理同(2)。
(5(地区)”。
解读:
?改得好!“贸易国(地区)”比“贸易国别”更加清楚、更符合实际,因为单独关税区不一定等于国家,比如港、澳、台是单独关税区但不是国家啊,你说“贸易国别”人家都不敢填了啊。“贸易国(地区)”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6监管方式”。
解读:
?很显然,将原“贸易方式”改成“监管方式”,更强调“监管”!
?虽然名称改了,但是填报还是跟以前一样,比如一般贸易、进料对口、修理物品等。
(7)将原“经营单位”改成“收发货人”。
解读:
?进口,填收货人名称(即对外合同上的买方Buyer),这个可能与“消费使用单位”一样,也可能不一样;
?出口,填发货人名称(即对外合同上的卖方Seller),这个可能与“生产销售单位”一样,也可能不一样。
?为什么不再使用“经营单位”这个表述?
?其实,对于一个没接触过报关的人来说,“经营单位”这个表述也很让人迷惑,根本搞不清楚。新版改成“收发货人”(即外贸合同上的Buyer和Seller),就比较清楚,不容易迷惑了。
(8)消费使用单位”。 解读:
?表述更加具体、明确,跟“收发货人”区别开来,尽管“消费使用单位”可能经常同时也是收货人(对外合同上的Buyer)。
(9生产销售单位”。 解读:?表述更加具体、明确,跟“收发货人”区别开来,尽管“生产销售单位”可能经常同时也是发货人(对外合同上的Seller)。
(10)将原进出境备案清单中的“区内经营单位”改成“收发货人”。 解读:
?跟(7)同理,“区内经营单位”也是容易让人迷惑,改成“收发货人”就比较一目了然。
(11)将原进境备案清单中的“区内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 解读:
?跟(8)同理。
(12)将原出境备案清单中的“区内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 解读: ?跟(9)同理。
1.3.2. 扩展报关单表体记录项
报关单表体项最多调整为5020项商品时,弹出提示“报关单表体超过被退单!”
解读:
?这个很给力啊!以前一票报关最多报20个商品项的规定比较烦人,申报商品项数稍微多一点、杂一点就要分票报关(拆分物流单据),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不过,项数多了,也意味着出错的几率增加,如各项金额的加总、各项净重的加总是否正确。总之,这个调整解决了部分因商品项数限制导致的物流凭证拆分问题。
?至于“……如涉及到联网核销证件,将可能被退单!”不懂是啥意思。难道是如果有联网核销证件(如通关单、许可证之类),就不能超过20项么?
1.3.3. 报关单打印调整
(1)在报关单打印模板中,“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调整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海关审单批注及签章”调整为“海关批注及签章”。
解读:
?跟1.2.1 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等必填项有点同理,增加“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也是为了加强纳税管理和监控!
?去掉“审单”二字,无关痛痒,表述更加简洁了。
(2)在报关单和清单打印模板中,“运输方式”,增加打印代码。
(3
(4)详见附件打印模板。
解读:
?(2)(3)都无关紧要。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