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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政策法规 中国官方 中国大陆 非限定性产品 2019-07-17
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报检单模板及填写规范


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1.报检单位

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并盖报检单位印章。

2.编号

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目,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受理电子报检的回执中自动生成。

3.报检单位登记号

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

填写报检人员姓名。

5.电话

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6.报检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7.发货人/收货人

指该批货物的贸易关系人,发货人按合同/ 信用证 的卖方填写,收货人按合同/ 信用证 的买方填写。对于无合同/信用证的,可按 发票 的买/卖方填写。若检验检疫证书对发货人/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备注栏声明。

8.货物名称

填写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名称及规格,货物名称的填写必须完整、 规范 ,并与随附单据一致,对工业制成品如机械、电子、轻工、食品罐头等还应填写货物的型号、规格。

9.H.S.编码

根据所申报的货物,按照《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 制度 》的分类填写。H.S.编码涉及报检、计收费、检验检疫、报关等环节,因此必须准确无误。

10.产地

按货物的原产地填写,填写本货物的生产或加工地的省、市和县名称。

11.数/重量

填写本货物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重量还应注明毛重或净重,填写时应注意计量单位。

12.货物总值

按所申报货物的货值填写,货值必须与合同或 发票 一致,填写时应注意币种。

13.包装种类及数量

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写运输工具的类型、名称及号码,如 船舶 填写船名、航次,飞机填写航班号等。

15.贸易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

16.货物存放地点

填写货物存放地点,如XX仓库、XX 码头 等。

17.合同号

填写出口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8.信用证号

填写信用证号。

19.用途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试验、药用、其他等用途。

20.发货日期

填写货物的出运日期。

21.输往国家(地区)

填写出口贸易合同中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和地区。

22.许可证/审批号

申报涉及需许可/审批的货物应填写相应的许可证/审批号。如:“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出口生产企业卫生登记、注册证”、“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出口化装品标签审核证书”、“出口 电池 产品备案书”、“出口商品型式试验确认书”及其他证书的编号。

23.启运地

填写货物的报关出运口岸,对本地货物需运往其他口岸报关出境的,应注意申请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活动物的启运地应填写起始运输地点。

24.到达口岸

填写本批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

25.生产单位注册号

所申报的货物涉及许可/审批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编号,如卫生注册登记号、质量许可证号等。

26. 集装箱 规格、数量号码

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7.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 条款 或特殊要求

合同/信用证对检验检疫有相关要求的或输入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有特殊要求的,以及其他报检时需特别说明的,应在此栏注明。此栏兼做备注栏使用。

28.标记及号码

即货物的唛头,按合同、发票、 装箱单 所列的货物唛头填写,对散装、裸装货物或无唛头货物应填写“N/M”。

29.随附单据

根据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实际单据,在该前“□”内打“√”,或在“口”后补填单据名称,在其“□”内打“√”。

30.需要证单名称:根据需要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内打“√”或补填,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检验检疫证书一般为一正二副,若对证书的正、副本数或证书的语种有特殊要求的,请在备注栏声明。

31.检验检疫费

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2. 报检人郑重声明

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3.领取证单

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